题目内容: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Ⅰ.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Ⅱ.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Ⅲ.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Ⅳ.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