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1月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有20分钟后趁有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人不许动。村民江X×、赵××、王××、李××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身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X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一脚。踹完后觉得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X×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胸部。后王××在送医院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王×X死亡时18岁。2000年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同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00年3月28日生效。2000年3月30日,被害人王××之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6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
(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4)王××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
(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