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应某与嘉德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投资合约》,约定应某分3次向嘉德公司投资1000万元:签约后3个月内,若应某对嘉德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异议,则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签约5日后,应某按期支付第一笔投资款200万元。后经应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坐实嘉德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问题。现应某书面通知嘉德公司终止合约,要求嘉德公司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应某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权利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 A.如果乙催告甲解除合同,甲在催告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 权消灭
B.嘉德公司无权对应某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
B.如果甲对乙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自判决生效之日, 甲乙合同解除
C.若应某主张陈某的财产与嘉德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应由应某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C.如果甲向乙通知,3个月内再不交付租金,合同解除,3个月后,乙未交付 租金,合同解除
D.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新规定,嘉德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其监督机构
D.乙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补足欠付的租金,并承担租赁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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