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9年1月4日,××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H村开发建设一个电子工业加工区。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联席会在听取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同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征用土地。据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的情况下,由电子工业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与H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别以××府办(函)(1999)1号和2号文件批准H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2754亩耕地,批准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协议支付了40%的用地补偿费共830万元;截至1999年5月3日,破坏耕地面积达901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对征地的具体情况是清楚的,也听取过有关同志的汇报,但未提出异议,并未及时针对这宗违法用地进行检查纠正。经过多次调查取证,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如下处罚:(1)鉴于上述工业区所毁耕地已难以复耕,同时地方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经核准,对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罚款,并补办手续;责成××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建议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2)对××市人民政府越权征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问题】
××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用农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