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成都易宝公司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 “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14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 “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 “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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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