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釆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均无余额;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800万元(未调整前),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2日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20年3月25日结束。2020年1月1日至4月2日,发生以下事项: (1)2019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产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购货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到2019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2019年末为该应收账款按1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甲公司于2020年2月3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该应收账款的4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2)2020年2月10日,注册税务师在审核时发现,2018年末甲公司对一项实际未发生减值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56万元的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之前未计提减值准备)。至2018年末,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8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方法会计与税法一致。 (3)2020年2月15日,税务师在审核时发现,从2019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出租的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该办公楼于2016年12月31日建成后对外出租,成本为18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6年12月31日为18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为2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为224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为238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办公楼建成后次月起计提折旧,未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该办公楼折旧方法釆用年限平均法,年限为20年。 (4)2019年12月因甲公司违约被丁公司告上法庭,丁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27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160万元,2020年3月12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丁公司240万元,甲、丁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赔偿款24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增甲公司原编制的2019年度的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本年数( )万元。
A.56 B.61 C.78 D.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