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院是一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2017 年 3 月,甲单位所在地市的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甲单位 2016 年度的下列事项可能存在问题: (1)2016 年 3 月 1 日,经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用自筹资金购置大型研究设备一台。根据合同规定,甲单位向乙企业采购价值为 1000 万元的大型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中 40%的合同款项由甲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余款在收到设备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甲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收到所购设备。 (2)2016 年 6 月 10 日,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拟将一栋闲置的旧办公楼对外出租,年租金收入为 80 万元。该出租事项已报主管部门备案。该办公楼于 1992 年购置,资金来源为社会相关人员捐赠。 (3)2016 年 9 月 15 日,甲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准备用一项闲置的设备作价出资,与丙公司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研发中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85 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 200 万元。 (4)2016 年 12 月 15 日,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将一栋建筑物出售。该建筑物账面价值为1500 万元,售价为 2300 万元。甲单位将出售建筑物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了该事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甲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将该建筑物出售,收取价款 2300万元,存入银行。 要求:
分析以上事项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果不符合,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