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成立,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7年8月,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2。 2018年3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18年4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1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部分股份,表述正确的有( )。
A.不得转让自已的股份 B.本次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2% C.只能向本公司股东转让 D.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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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