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工程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承包人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业主委托了一家工程监理公司协助业主完善和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看过了业主(甲方)和承包人(乙方)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后,认为以下条款不妥:(1)监理工程师应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探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4)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承包人。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予以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问题】
请逐条指出上述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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