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第30一37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6.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