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5月1日,甲某为其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1年,即从2006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3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06年5月,甲某与个体运输户乙某签订了购车协议书,约定:“甲某将该车(上述投保车辆)作价3万元。乙某预付车款2万元。余款待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办完过户、保险移交、税收手续后再付清车款1万元。乙某须在2006年11月底前修复车辆,恢复车容,试车后交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协议次日,乙某先后维修、使用了该车。2006年10月15日,乙某驾驶该车跑长途运输,因汽车刹车失灵,在河南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之后,甲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汽车已转卖,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甲某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其购车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在所附条件未生效之前,购车协议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和拒赔。问: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甲某经济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