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石化总公司一套炼化装置,决定以招投标的方式决定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评标一系列活动,最后选定某安装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07年2月1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3月1日正式施工,施工前一个月由石化总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在开工前解决用电用水问题。由安装公司按石化总公司的要求负责材料的采购和安装工程的全部内容。工程造价5亿元人民币,石化总公司先行支付2亿元人民币,其余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部工程在合同签订之日起l年内完成。合同签订后,石化总公司将有关图纸、资料等及时交给了安装公司,但场地用电问题直到2007年3月15日仍未得到解决,导致安装公司被迫停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达12万元。
至2007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为把延误的工期赶回来,经石化总公司同意,安装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专业安装公司,专业安装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某县安装公司。工程验收时,专业安装公司承担的部分工程及转包给某县安装公司的设备安装质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石化总公司要求安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安装公司认为,工程分包是因为石化总公司供电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而产生,且石化总公司也表示同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专业安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专业安装公司没有承担全部损失的能力。石化总公司提出,专业安装公司承担不了的部分由安装公司承担,而安装公司则提出,专业安装公司无力承担部分由自己和石化总公司双方分担。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庭。
问题:
(1)从招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各是什么?
(2)石化总公司和安装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
(3)安装公司的停工损失应由谁负责?简述理由。
(4)验收时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