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公民李某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2012年其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工资8000元;每季度末取得季度奖6000元,每月被代扣基本养老保险400元,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150元。
(2)2月为某高校进行就业咨询宣讲,获得报酬50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该校学生处用于资助该校贫困学生。
(3)6月30日将闲置的一处住房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1年,从7月起李某每月收取租金5800元,7月份对房屋进行简单修缮,发生修缮费共计2200元。(当地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4)从A国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收入来源国纳税凭证.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取得A国某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000
元人民币,A国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10%。
(5)将任职时认购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6)12月,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得收入40000元,已知该限售股的原值是30000元,转让时发生相关税费28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李某2012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就业咨询宣讲获得报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2012年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在A国取得的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某转让限售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