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千枫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千枫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乙以商标作价出资24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16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丙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兼法人代表,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千枫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泰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士公司”),专门经营千枫公司的上游产品。再以泰士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中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经营千枫公司的下游产品。泰士、中艺两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千枫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两家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何时候公司股东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千枫公司经营2年后,股东乙决定对外转让持有千枫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下列关于千枫公司设立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东丙不得以设备出资
B.乙以商标出资不符合要求,应以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丙应按约定补足该差额
D.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E.丙的出资未达到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