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该饭店欠丁贷款2万元。乙经营饭店之余,还投资股票,后因投资失利到期无法偿还某银行的贷款15万元。戊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6个月的房租3000元。于是,戊就经常在该饭店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3400元。关于本案,甲乙戊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其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A.甲说:“丁的货款,应该由饭店来偿还” B.乙说:“我向饭店出资了15万元,这是我的钱。我可以将这笔钱偿还给银行,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C.戊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销,我只还饭店400元即可”
D.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饭店的账目,看看乙能否用饭店的收益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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