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8年,赵某准备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便向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工商局局长李某发现赵某提交的有些文件不完全符合规定,便要求赵某提交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在手续上放宽一点。李某见赵某开办公司也不容易,缺少的材料也并非实质性的文件,也就为其办理了开业登记,但未向赵某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或者接收其任何利益。2002年李某退休,由于有一定资金,便想自己开办公司,但还缺几万元。于是,李某向赵某提出:几年前自己曾帮过赵某,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某推脱不过,只好给钱。后来,某人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问:请给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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