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魏璎珞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7月1日进入延禧公司工作,延禧公司员工共130人。签订了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公司花钱送魏璎珞到西方公司学习项目软件开发技术,双方重新约定了4年的服务期并签订了包含公司软件开发技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如果魏璎珞提前离开公司或在合同解除后2年内竞业限制,需承担违约金。后来,魏璎珞在公司服务2年,就跳槽到经营同类竞争业务的公司永寿公司。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A.如果延禧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辞退了包括魏璎珞在内的18人,在解除合同后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A.如果延禧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辞退了包括魏璎珞在内的18人,在解除合同后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B.2010年7月30日,延禧公司可以魏璎珞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向魏璎珞支付经济补偿金
B.2010年7月30日,延禧公司可以魏璎珞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向魏璎珞支付经济补偿金
C.如果延禧公司没有支付魏璎珞经济补偿,魏璎珞不用受到保密约定的限制
C.如果延禧公司没有支付魏璎珞经济补偿,魏璎珞不用受到保密约定的限制
D.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延禧公司拒绝和魏璎珞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魏璎珞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延禧公司拒绝和魏璎珞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魏璎珞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