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80万元的商业汇票。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问题:(1)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5)E公司在行使其追索权时要求得到以下补偿:80万元的汇票金额,自2010年7月5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80万元的利息5000元,被拒绝付款后E公司造成了1万元的经营损失,E公司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500元支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