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题 2015年11月18日,投资人葛永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建军(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泰胜(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出资设立了原动力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3名,董事长由葛永乐担任,董事
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职权,对涉及公司增、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的,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董事会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为葛永乐,其他董事会召开的相关内容未做规定。公司章程分别由各投资人签名、盖章。同年4月17日,由前述投资人设立的原动力公司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
2018年7月18日,原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李建军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原动力公司董事会于当日,由董事长葛永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在公司竹园路4399号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列席董事会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作出决议如下:(1)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建军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2)现聘任总工程师王泰胜为原动力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3)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建军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永乐。如不交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决议由董事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决议上签名。
7月27日,李建军向原审法院起诉,以原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原动力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形成的“原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
经查,李建军在二级市场投资具有公司董事会决议。
如果你是本案的承办法官,根据案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 ) A.李建军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A.李建军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A.李建军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A.甲于2016年成为嘿茶公司的股东,在2018年向他人转让了嘿茶公司的股份,现甲起诉嘿茶公司,要求查询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账簿
B.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B.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B.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B.乙在2018年受让了甲转让的嘿茶公司的股份,现要求查询公司近3年的账簿
C.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2/3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
C.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2/3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
C.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2/3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
C.丙是嘿茶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专营茶饮的旺茶公司的加盟商,现丙要求查询公司账簿
D.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
D.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
D.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
D.丁在与嘿茶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中胜诉,持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在会计师的陪同下查阅公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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