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五、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分隔(一)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烧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性防火挑檐。
(二)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三)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四)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五)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设施设置部位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设施设置部位应符合下表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设施设置部位
设施名称 | 设置部位 |
室内、外 消火栓系统 |
除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停车数量不 超过5辆的停车场以外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设置 |
自动灭火系统 |
1.除敞开式48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 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l类修车库均应设置; 2.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I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宜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采用低倍数泡沫(发泡倍数低于20);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在201~1 000之间称为高倍数泡沫;高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在灭火时,能迅速以全淹没或覆盖方式充满防护空间灭火、并不受防护面积和容积大小的限 制,可用以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 |
自动灭火系统 |
4.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5.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上述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 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
排烟系统 |
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 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 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 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 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
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 |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均应设置 |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I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 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均应设置 |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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