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 案情:
龙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5日,从事房地产开发。截至2013年8月7日,该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为:施某460万元、王某250万元、张某160万元、孙某65万元、吴某65万元。吴某以大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未经评估直接作价65万元作为出资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不是自己出资,而是与何某签订了隐名出资协议,由何某出资250万元,王某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2014年8月,王某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弟弟王小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王小某在取得股权后得知王某并非实际出资人。2016年9月7日,张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
2018年4月8日,龙兴公司股东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四人向龙兴公司递交申请书,称:“申请人李某、吴某、孙某、王某作为龙兴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四申请入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四申请人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现四申请人准备于2018年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特对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望公司准备好所有资料,以书面形式答复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方防律师。申请人:王某、孙某、吴某、张某(代)。”
2018年4月20日,龙兴公司函复申请人李某、吴某、孙某、王某:“本公司已于2018年4月8日收到……《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对于《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所述事项,因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我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处理。请你直接与律师联系。”后龙兴公司拒绝四申请人的要求。
2018年5月14日,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四人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四人为龙兴公司合法股东,因龙兴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龙兴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龙兴公司对此非法阻挠,严重侵犯了四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四人对龙兴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龙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同日,法院受理该案。
问题:
1.如股东施某请求法院认定吴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王小某能否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皆为自己名字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3.何某主张王某和王小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四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5.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担心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过程中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请问李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