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7年5月,内地某中院受理一起涉港纠纷,需要向住所地在香港的被告送达文书,并在香港提取相关证据,根据内地和香港达成的委托送达文书和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案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院所属高院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A.该案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院所属高院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B.该中院可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行政署提取本案相关证据
B.该中院可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行政署提取本案相关证据
C.该中院请求其司法人员在香港受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香港受托方可以按照香港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C.该中院请求其司法人员在香港受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香港受托方可以按照香港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D.香港受托方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托文书送达和提取证据的事项
D.香港受托方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托文书送达和提取证据的事项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