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借期6个月,利率5%,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双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追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