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来到学校后,班主任霍老师见她不仅迟到了,而且双眼红肿,目光呆滞,神情恍惚,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出了什么事。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郭女去报案。郭女的父亲郭某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尽管郭女被奸淫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给予刑罚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最后人民检察院自己对此案立案侦查。请问: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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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