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浙江富达桅灯有限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2008年从境外购进一批价值 30方美元的不锈钢材料(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加工出口桅灯。该企业为此向海关申领了加工贸易手册。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富达公司没有电镀设备,经海关批准将半成品运至安徽海印电镀公司加工后,运回富达公司继续加工成桅灯成品。加工完毕后桅灯全部出口,剩余部分不锈钢原料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锈钢废碎料(属数量合理的工艺性损耗)一起作内销处理,内销价格分别为55000元和8800元人民币。下列关于不锈钢废碎料内销手续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应与内销不锈钢原料分单填报
B.直接按88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C.适用海关接受内销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证进口税
D.免征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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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