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欠乙20万元,乙欠A普通合伙企业30万元。
乙提出:将甲欠乙的20万元抵销乙欠A普通合伙企业的20万元,
乙再偿还A普通合伙企业10万元。
后来,甲、乙、丙、丁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
此前,B有限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
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
问题:
(1)乙提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B有限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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