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钢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份提供了销售额(不含税价)为6万元的钢材,给本厂基建部门。基建部门委托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修建本厂职工宿舍,支付加工费0.6万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0.102万元,钢厂又将成本为l.6万元的钢材用于向A厂投资。本月销售钢材200万元(不含税价),货已发出,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当月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0.51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l.7万元,已付款,货未到,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中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85万元,购进生产用吊车修理用备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185万元。该厂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
A.32.925 B.33.025
C.33.125
D.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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