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5月,兴明公司与金华公司签订了《改性沥青加工合同》,约定兴明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金华公司加工成改性沥青,加工单价1250元/吨。同年6月9日至7月17日。金华公司收到兴明公司基质沥青1930.2吨,金华公司为兴明公司加工改性沥青1489.84吨。2012年12月6日.经金华公司确认,金华公司尚存有兴明公司基质沥青440.36吨。2012年基质沥青单价4756元/吨。 2015年11月20日.兴明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函催告返还剩余沥青,金华公司随即告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并声称兴明公司尚欠付金华沥青加工费约4万元。经查,基质沥青如果在仓库中存放,避免日照和雨淋,可以存放2—3年。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兴明公司一直未向金华公司主张返还440.36吨基质沥青,金华公司亦未通知兴明公司基质沥青已经灭失的情况。
2016年.兴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金华公司归还基质沥青440.36吨或支付按相应市价计算的沥青款及利息。庭审中,金华公司主张合同名义上虽是金华公司与兴明公司签订,但实际上是案外人曹某冒名与对方公司签约并履行合同。签订合同时,金华公司的公章由曹某控制,金华公司仅为曹某开具发票,其并未收到基质沥青。
2018年,本案再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基质沥青的价格为2700元/吨。
【问题】
1.若案外人曹某冒用金华公司名义属实.金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涉案合同的相关责任?为什么?
2.若兴明公司尚欠付金华公司加工费4万元属实,金华公司是否可以就存留沥青行使相应留置权?为什么?
3.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兴明公司基于物权主张金华公司返还存留沥青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为什么?
4.兴明公司向金华公司主张沥青灭失的赔偿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5.假如你是再审法官,针对一审原告的实体请求,你将如何处理?并说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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