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

  • 题目分类:四卷
  • 题目类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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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1年的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6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月31日下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许霆案”属干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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