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期间,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人大量假冒国营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两被告人构成:( )
A.销售伪劣商品罪 B.诈骗罪
C.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D.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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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