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并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请问: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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