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大海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与其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大海公司为洋洋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1 000 000元于20×8年9月到期。该借款系洋洋公司于20×5年9月从银行借入的,大海公司为洋洋公司此项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担保。洋洋公司借入的款项至到期E1应偿付的本息为1 180 000元。由于洋洋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银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洋洋公司和为其提供担保的大海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50 000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大海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印%,估计需要支付担保款500 000元。
(2)假定20×9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败诉,大海公司需为洋洋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590 000元,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尚未支付。大海公司预计替洋洋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3)假定大海公司2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
20×9年3月20 13报出。20×9年1月25目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败诉,大海公司需为洋洋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590 000元,洋洋公司和大海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已经支付。大海公司预计替洋洋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要求:
根据题意,分别编制事项(1)~(3)的相关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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