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初,鹰成公司申请重整,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2017年6月变更公司为达桦公司。张某于2015年2月借给鹰成公司5万元,约定期限10日,后张某忙于个人事务,未主张其债权,2018年8月.张某在整理其账单时,发现借条,遂向公司主张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按照重整计划在同等效力条件下偿还其债 A.应按照重整计划在同等效力条件下偿还其债
B.因张某未在重整计划期间申报债权,故其不得向达桦公司主张债权
B.因张某未在重整计划期间申报债权,故其不得向达桦公司主张债权
C.应由达桦公司履行债务
C.应由达桦公司履行债务
D.重整计划对张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D.重整计划对张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