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贺某原有宅基地100平方米。2000年8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1994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2001年6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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