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陆小光在北京某大学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1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小光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陆小光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2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0万元。陆小光决定于2002年1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陆小光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陆小光父母的财产清偿?
(2)陆小光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陆小光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陆小光决定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