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税务部门对该酒厂2010年1月—9月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人员查看了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发现企业“委托代销商品”账户有借方发生额。于是查阅了委托代销合同,发现酒厂5月份委托某商业企业代销粮食白酒,以成本价结转了库存商品,合同规定受托代销企业按不含税销售额的6%收取手续费。9月酒厂收到代销清单,清单资料如下:销售粮食白酒5000公斤,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元,代收白酒增值税额为10200元,按合同规定计扣代销手续费3600元。酒厂实际收到货款66600元,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66600
贷:应付账款 66600
经查实,该批粮食白酒成本价为2400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依税法规定,该酒厂将产品委托他人代销属视同销售行为,以收到代销清单之日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问题及要求:
(1)该企业申报的流转税额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