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常州市伟康房地产公司诉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伟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大未来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伟康房地产公司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经查,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15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30万元。总价值约200万元。人民法院对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后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加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1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伟康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争得院长同意后,自行将办公楼估价为100万元,小汽车和大卡车共估价为5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大伟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1年后再付款。请结合案请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