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首饰公司,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由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在对存货实施监盘过程中,部分情况摘录如下: (1)甲公司拟在12月28日进行存货盘点,审计项目组也拟在该日期进行监盘。除实施存货监盘相关审计程序外,审计项目组还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2)项目合伙人拟将存货监盘作为获取存货存在、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认定的审计证据的主要程序。 (3)项目合伙人认为甲公司存货被盗风险较高,拟不再了解相关控制,直接实施存货监盘。 (4)考虑到甲公司存货的特殊性,项目合伙人拟聘请专业机构的珠宝专家协助实施存货监盘,并利用专家的工作结果来支持审计结论。 (5)甲公司将库房中全部存货予以盘点,但是项目合伙人从财务记录中得知甲公司存在的受托代销商品仍未销售。 要求: (1)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考虑上述事项(1)-(4),判断项目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事项(1)中甲公司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请简要写出至少两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3)针对事项(5),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