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生产电视机。于2014年,由张某、王某、李某出资。三位股东比例为50%、30%、20%。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甲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王某担任监事。 2016年,甲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甲公司财务报告显示,当年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 2017年1月,张某着手办理甲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事宜。2017年2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万元。为了运输该原材料,甲公司办理托运,取得丙运输公司发票1万元。由于保管不当,当月购入原材料10%被盗。甲公司取得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2017年5月,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一处其于2016年10月购入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售价为2000万元(不含税)。5月15日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不动产,5月25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6月,甲公司将其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戊公司,取得转让所得400万元。 甲公司计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招待费为( )万元。
A.26 B.36 C.60 D.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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