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研究所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该研究所承担技术研究、推广、咨询和培训等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1)2002 年 8 月,该研究所原所长因经济问题被免职,陈某被任命为所长。 陈某上任之初,拟对研究所人事进行调整。在所长办公会上,所长陈某提出 3 项动议:一是建议聘任赵某为总会计师,赵某虽不懂会计,但工作认真、原则性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加强内部管理中能发挥技术优势;二是自己主抓科研,所里财务会计工作由副所长王某全权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由王副所长审批、签署;三是财会部原会计孙某因举报前所长经济问题受到开除处分,孙某遭受打击报复问题属实,建议撤销对孙某的处分,恢复 其名誉,安置到后勤部门当物资保管员。经研究,会议通过了所长陈某的动议 (2)2003 年 1 月,研究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工程预算得到批准。工程项目预算资金400 万元。当年 2 月,改扩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A 建筑公司中标。当年 11 月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工程实际发生支出 320 万元,结余资金 80 万元。2003 年 11 月,所长陈某主持会议,研究办公楼改扩建工程项目有关问题。会上,财会部主任张某提请研究如何处理 80 万元工程结余资金。副所长王某表示:鉴于所里职工医药费缺 1:3很大,建议工程结余资金用于医药费支出,请财会部提出具体办法,进行技术处理。财会部主任张某没有表态,所长陈某与参会其他人员均表示赞同。会后,财会部主任张某感到很为难,迟迟未办,在副所长王某的一再催促下,当年 12 月,财会部主任张某与 A 建筑公司协商后,指示财会部将工程结余资金 80 万元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到 A 建筑公司账上,将研究所 36 万元医药费单据转到 A 建筑公司报销,剩余资金留待以后职工医药费开支。 (3)2004 年 1 月,为了增加研究所的收入,财会部主任张某提出将研究所的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的建议。所长办公会批准了该建议。2004 年 2 月,财会部主任张某与 B 商贸公司商谈房屋租赁事项,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止;月租金 10 万元。2004 年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共计 90 万元,未纳入研究所统一财务核算。 2004 年 12 月,所长陈某与副所长王某、总会计师赵某、财会部主任张某等商议年终奖金来源问题。所长陈某提出,将房租收人用于发放奖金。财会部主任张某认为,房租收入可能涉及交税问题。所长陈某则认为: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不用交任何税款。副所长王某、总会计师赵某均没有提出异议。财会部主任张某根据所领导的意见。制订了奖金分配方案,将房租收人 90 万元全部作为年终奖金发给全体职工。 (4)2005 年 5 月,该研究所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决定推荐财会部主任张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在上报的推荐材料中,对财会部主任张某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张某热爱会计工作,努力学习,工作认真,勤勤恳恳,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贪不占,开拓创新,在研究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资金的申请、使用以及加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了很大贡献。 要求:
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分析、判断该研究所对财会部主任张某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