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评估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甲企业进行评估,甲企业账面有4项长期投资,账面原值共计8 800万元,其中: (1)第一项为向B企业投资,投资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账面原值500万元,占B企业总股本的10%。根据投资合同,甲企业全部以现金投入,合同期共10年。合同约定B企业每年按甲企业投资额的15%作为甲企业的投资报酬,每年支付一次,合同期满后B企业不再向甲企业返还投资本金。根据B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B企业至评估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8 000万元,企业每年净利润保持在600万元左右的水平上,企业经营稳定。 (2)第二项为向C企业投资,投资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账面原值6 000万元,占C企业总股本的70%。C企业是由甲企业发起设立的,根据合同规定,只要C企业不出现连续3年亏损,就一直经营下去。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至评估基准日C企业净资产为9 000万元,2016年度的净利润为600万元,在过去的6年中每年的净利润一直稳步递增。评估人员调查得知,C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销售前景较好,预计评估基准日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净利润分别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从第六年起,每年将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以2%的速度递减。 (3)第二项为向天鸿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投资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账面原值300万元,占天鸿公司总股本的10%。根据投资合同,全部以现金投入,合同期共15年,合同约定甲企业按投资比例对天鸿公司每年的净利润进行分红。根据天鸿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鸿公司至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为1 000万元。经调查得知,天鸿公司由于产品陈旧、管理不善,连续几年亏损,已于两年前完全停产,无法继续经营。 <1> 、对甲企业的长期投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