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预计 借:应收账款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借:银行存款 25.92 销售费用 1.2 贷:应收账款 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 (2)2018 年 12 月 2 日,甲公司接受丙公司委托,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500 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发期为 12 个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已收到丙公司支付的首期合同款 200 万元,其余款项在 20 天后支付,已发生软件开发成本 50 万元(均为开发人员薪酬),预计还将发生 350 万元的成本。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根据软件开发特点决定通过对产出法(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确定履约进度,经专业测量师测定,该软件的履约进度为 10%,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 2018 年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合同履约成本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 (3)2018 年 6 月 5 日,甲公司申请一项用于制造导航芯片技术的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甲公司拟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对导航芯片制造技术进行研发,期限 24 个月,预计研发支出为 1 200 万元(其中计划自筹 600 万元,申请财政补贴 600 万元);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2018 年 6 月 15 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同意给予补贴款 600 万元,但不得挪作他用。2018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始研发,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还处于研发过程中,预计能如期完成。 甲公司对该项补贴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此类政府补助。根据税法规定,该财政补贴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甲公司 2018 年 7 月 1 日对上述财政补贴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收益 600 【要求】逐项判下列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并逐项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项目,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