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金融工具系列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为确保新准则的有效执行,该公司于2017年11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了新准则集中培训。培训结束时,会计人员对自2018年开始可能发生的与金融工具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交流。部分人员发言要点摘录如下: 会计人员A:公司的债券业务较多。对于购入的债券,如果公司管理该类债券投资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该类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类债券为目标,且该类债券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在初始确认时,除非在符合规定条件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否则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会计人员B:公司持有的除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权益工具投资,均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人员C:对公司商品销售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会计人员D:公司将来购买的债券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公司无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该债券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会计人员E:套期工具通常应是衍生金融工具,但公司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 判断会计人员A的说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 判断会计人员B的说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 判断会计人员C的说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4. 判断会计人员D的说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 判断会计人员E的说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指出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