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赵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05年,赵某应聘担任深科分公司的经理。同时,赵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深科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年上交管理费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2000年10月间,赵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但李某提出贷款必须要提供抵押。赵某便找到实业公司领导,声称如果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得到贷款后,将借一半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于是就给赵某提供了担保。赵某以深科公司的名义与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ll月,赵某从城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赵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问题: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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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