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下列四个关于法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中生甲、乙、丙(均15岁)均系富家子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各出资500万元设立"魅族公司",刚一成立,"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后经甲、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之请求,工商部门认定甲、乙、丙设立"魅族公司"的协议无效,注销了"魅族公司"。因此,"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的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A.高中生甲、乙、丙(均15岁)均系富家子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各出资500万元设立"魅族公司",刚一成立,"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后经甲、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之请求,工商部门认定甲、乙、丙设立"魅族公司"的协议无效,注销了"魅族公司"。因此,"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的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A.高中生甲、乙、丙(均15岁)均系富家子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各出资500万元设立"魅族公司",刚一成立,"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后经甲、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之请求,工商部门认定甲、乙、丙设立"魅族公司"的协议无效,注销了"魅族公司"。因此,"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的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A.高中生甲、乙、丙(均15岁)均系富家子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各出资500万元设立"魅族公司",刚一成立,"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后经甲、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之请求,工商部门认定甲、乙、丙设立"魅族公司"的协议无效,注销了"魅族公司"。因此,"魅族公司"与"腾百万公司"签订的价值1000万元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B."大米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大米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B."大米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大米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B."大米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大米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B."大米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大米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天狗公司"罢免原董事长"钟猴"职务后,选举任命"李熊"为董事长,但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此后,"钟猴"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狗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李熊"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狐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产品买卖合同。结论:这两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的买卖合同
C."天狗公司"罢免原董事长"钟猴"职务后,选举任命"李熊"为董事长,但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此后,"钟猴"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狗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李熊"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狐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产品买卖合同。结论:这两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的买卖合同
C."天狗公司"罢免原董事长"钟猴"职务后,选举任命"李熊"为董事长,但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此后,"钟猴"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狗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李熊"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狐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产品买卖合同。结论:这两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的买卖合同
C."天狗公司"罢免原董事长"钟猴"职务后,选举任命"李熊"为董事长,但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此后,"钟猴"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狗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李熊"以"天狗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搜狐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的产品买卖合同。结论:这两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的买卖合同
D.为防治皮肤病"白癜风",甲出资100亿美元设立"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后因有效防治,白癜风绝迹,"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因目的不达按章程解散,因章程未规定解散后"黑黝黝基金会"财产的归属,决策机构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黑黝黝基金会"的财产应当由主管机关移转给其他防治该类皮肤病的公益机构
D.为防治皮肤病"白癜风",甲出资100亿美元设立"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后因有效防治,白癜风绝迹,"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因目的不达按章程解散,因章程未规定解散后"黑黝黝基金会"财产的归属,决策机构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黑黝黝基金会"的财产应当由主管机关移转给其他防治该类皮肤病的公益机构
D.为防治皮肤病"白癜风",甲出资100亿美元设立"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后因有效防治,白癜风绝迹,"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因目的不达按章程解散,因章程未规定解散后"黑黝黝基金会"财产的归属,决策机构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黑黝黝基金会"的财产应当由主管机关移转给其他防治该类皮肤病的公益机构
D.为防治皮肤病"白癜风",甲出资100亿美元设立"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后因有效防治,白癜风绝迹,"黑黝黝基金会"法人因目的不达按章程解散,因章程未规定解散后"黑黝黝基金会"财产的归属,决策机构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黑黝黝基金会"的财产应当由主管机关移转给其他防治该类皮肤病的公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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