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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