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为向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某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国有企业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为全县27家企业每家确定一名司法联络员。联络员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无论平时工作多忙,庭长都每月下企业一次,其他法官则每月深入包点企业不少于3次,了解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流通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为企业营销人员上法制课。一年来,该县法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30人次,帮助企业修订合同65份,避免因合同条文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2100万元。下列哪些针对这一事件的评论可以成立?
A.这表明司法机关的审判力量富余,可以大量减少法官编制 B.这与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不符
C.这反映出地方人民法院的“地方化”色彩
D.这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