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本案被告王刚始终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节,王萍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王刚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王刚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参加诉讼。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王刚与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杜某、李某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王刚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王萍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假设王萍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王刚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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