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县政府办公楼工程,建设面积4 824 m2,项目投资额8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4层,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招标人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委托某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按规定发布了招标公告,同时向A、B、C 3家自己熟悉的公司发出了邀请,共有A、B、C、D、E 5家公司参加投标。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一个标底透露给了A、B、C 3家公司,A、B、C 3家又自行商定由B公司中标;然后将全部工程一分为二以分包名义交由A、C公司施工。开标过程中,B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当即被宣布为废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D公司综合评分最高,A报价最低。招标人确定A公司中标。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2天与招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暗地让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承担了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而对于其中的防水工程交给C公司施工(C公司只有土建施工资质,无防水资质)。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使用了不合格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问题】
1.指出本工程在招标公告发布至竣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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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