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3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4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是信用社2004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问: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必须向哪个法院起诉?起诉有无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2004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请问:
(5)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